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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 第29條
肥料管理法 第2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六條
第二項規定,未載明「樣品」字樣或將樣品販賣或贈與者。 二、違反
第十三條
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者。 三、違反
第十九條
規定者。 四、違反
第二十條
規定者。 五、違反
第二十一條
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肥料,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 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或停止廣告、宣傳而不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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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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