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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 第1條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十六條
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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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向雇主提出。前項提出方式,受僱者及雇主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
第3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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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6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第7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第8條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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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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