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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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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向雇主提出。前項提出方式,受僱者及雇主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第3條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第4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第5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6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第7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第8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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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