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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 第13條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第13條
前條之能源流程分析資料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圖示,並註明各主要設備之名稱、容量大小、原料產品進出量及各種 能源投入輸出量等。生產流程或服務流程,並註明各主要部門之功能 及能源投入輸出量等。 二、以簡圖個別表示燃料油、電能、煤炭、天然氣及蒸汽之使用平衡流程 。 三、表列各主要設備之名稱、合計容量 (數量) 新增及汰舊容量 (數量) 、及投資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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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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