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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第14條

第十二條之前一年度執行節約能源計畫成效檢討資料,應包括原計畫措施 項目,及其電功率電能、燃料油、其他能源等節約原效、年效益金額及投 資金額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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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