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 第15條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第15條

能源用戶應於每年元月十日前將該年度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資料填列 一式一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期間,仍應暫依原報計畫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