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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第20條

能源用戶申報能源查核資料,未獲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者,得於收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覆。 同一案之申覆,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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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