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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規定申報之能源查核資料,應經能源用戶負責 人及能源管理人簽章,其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三) 15096 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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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