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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第6條

本辦法適用之能源供應事業,係指經營能源業務達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數量之一者。 能源供應事業停止經營能源業務一年以上或連續五年度經營能源業務未達 規定數量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情暫免申報能源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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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