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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第7條

本辦法適用之能源用戶,係指使用能源達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各款 規定數量之一者。 能源用戶停止使用能源一年以上或連續三年度使用能源未達規定數量者,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暫免申報能源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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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