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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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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刪除)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第4條(刪除)第5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二、本基金之孳…第6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支出。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第7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9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0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1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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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