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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並得分期撥入本基金。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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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為積極推動能源研究發展,特依能源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刪除)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第4條(刪除)第6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支出。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第7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9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0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1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2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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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