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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支出。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支出。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支出。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具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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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