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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第3條

本細則第八條之數量規定,適用於本辦法時,其年平均量係指六十九年之 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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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