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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第4條

新設或擴建之能源用戶,其使用能源年平均量之計算採用當年度之預估用 量。當年度所餘月數不足三個月時,以次一年度預估用量計之。 當年度所餘月數預估用量÷所餘月數×12=當年度預估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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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