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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2條

自來水事業為提供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 二、確認當事人身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情況。 四、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五、訂定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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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