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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第13條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3條
自來水事業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宜採取下列方法: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是否正確。 二、當檢視資料有不正確時,應適時更正或補充。 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自來水事業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需,經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自來水事業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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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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