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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自來水之水源分佈、工程建設及社會經濟情形,劃定區域,實施區域供水。 前項經劃定之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事實需要修正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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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