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自來水法 › 第55條

自來水法 第55條

自來水事業發覺其所供給之水,有礙衛生時,應將使用該水之危險,登載當地報紙,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並普遍通知關係人,同時應立即改善;如情形嚴重妨害人體健康時,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供水。 凡發覺自來水有礙衛生或妨害人體健康者,應迅即通知該自來水事業予以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4條看 自來水法 全文第5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