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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46條

自來水事業應配合公共消防設置救火栓。其設置標準,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商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救火栓所增加之各種費用,由所在地地方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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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