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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74條

自用自來水設備於工程完成後,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查驗,並核轉水利主管機關查驗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合格,發給自用自來水設備登記證,始得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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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