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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76條

自用自來水設備除因災變或緊急事故為緊急之供水外,如有餘水,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得供應左列用途: 一、當地尚無自來水,應居民之申請作暫時之供水。 二、售與當地自來水事業轉為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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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