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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73條

凡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應於開工前檢具申請書、工程計劃書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後,始得施工。 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自用自來水設備,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補辦核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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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