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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租金補貼
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下列各款書件,向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二、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統一編號、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三、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前項第二款租賃契約影本所載出租人非所有權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申請時尚未租賃住宅者,免檢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書件,並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補件。 申請人承租之建築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第一項第三款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租金補貼者,免檢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文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視需要隨時或每年對受補貼者之家庭成員擁有…第1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情形按月將租金補貼款項撥入申請人郵政儲金帳戶:一、核發租金補貼…第21條租金補貼期間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應於遷居後三個月內,檢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租金補貼」的其他條文

第15條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如附表二,以一年為限。前項補貼金額,直轄市、…第16條申請租金補貼者,除應具備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家庭成員均無自…第18條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第1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情形按月將租金補貼款項撥入申請人郵政儲金帳戶:一、核發租金補貼…第20條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住宅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受補貼戶應於三個月內檢附符…第21條租金補貼期間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應於遷居後三個月內,檢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第22條受租金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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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