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 第20條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租金補貼
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住宅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貼戶應於三個月內檢附符合第十八條規定之新租賃契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 二、受補貼戶逾前款期限始提出符合第十八條規定之新租賃契約,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情形特殊,有補貼之必要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內已撥付之租金補貼,計入原已撥付之租金補貼。 (二)尚未撥付之租金補貼,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付租金補貼。 三、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四、已撥及續撥租金補貼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出租人於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貼戶應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但租金補貼期間將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屆滿者,得免檢附。 二、受補貼戶逾前款規定期限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自出租人死亡屆滿六個月之日起不予核撥租金補貼。但受補貼戶已檢附出租人繼承人繼承訴訟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出租人死亡時,應以書面通知受補貼戶依第一款規定辦理。但租金補貼期間將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屆滿者,免予通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第22條受租金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

「租金補貼」的其他條文

第15條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如附表二,以一年為限。前項補貼金額,直轄市、…第16條申請租金補貼者,除應具備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家庭成員均無自…第17條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下列各款書…第18條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第1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情形按月將租金補貼款項撥入申請人郵政儲金帳戶:一、核發租金補貼…第21條租金補貼期間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應於遷居後三個月內,檢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第22條受租金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
← 第19條看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