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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第7條

辦理訓練課程之機關(構)於辦理訓練一個月前,應檢附實施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為之;結訓後,核發研習證書予參加訓練人員。 研習證書,應載明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日期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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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