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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舊 67.08.30 訂定) 第12條

設置人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者,依電業法第一百十 條及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處罰之。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視同違反第 三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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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