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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舊 67.08.30 訂定) 第8條

申請核發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其發電容量達五百瓩以上者,每件繳登記 費新台幣三千元,發電容量不滿五百瓩者,每件繳登記費新台幣二千元。 申請變更登記或換發、補發登記證者,減半收費。 前項登記費之收支,應按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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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