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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獎勵對象,係指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僱用原住民人數,超過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僱用人數者。但適用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之自由港區事業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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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