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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規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的獎勵條件、申請程序和獎勵措施,目的是促進原住民就業機會,改善其經濟及生活條件。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7-05・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一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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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獎勵對象,係指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僱用原住民人數,超過本條例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應僱用人數者。但適用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之自由港區事業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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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條例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計算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人數時,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前項所稱勞工人數,指自由港區事業實際進駐區內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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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檢附前一年度文件向轄管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獎勵: 一、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申請表。 二、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名冊。 三、實際進駐區內勞工投保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經管理機關初審,受理之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函送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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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特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五人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牌一座。 二、優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三人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狀一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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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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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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