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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勞工人數時,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前項所稱勞工人數,指自由港區事業實際進駐區內之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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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