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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第4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檢附前一年度文件向轄管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獎勵: 一、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申請表。 二、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名冊。 三、實際進駐區內勞工投保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經管理機關初審,受理之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函送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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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