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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3條

受理申請設置自由港區之機關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之案件,為主管機關。 二、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之案件,為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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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