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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18條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8條
第 四 章 港區事業自主管理
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 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進儲、提領、重整、加工、製造或遭竊、災損等,應按其作業性質,辦理有關之登帳、除帳、查核銷毀、補繳稅費除帳、稅費徵免及其他與帳務處理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對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控管,應分別按貨物流通作業性質,辦理電子資料傳輸、資料保管、貨物之進儲、提領與異動之通報及其他與貨物控管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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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得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港區事業自主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海關得設置聯合查核小組,就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等自主管理事項進行…
第20條
自由港區事業每年應辦理存貨盤點,並於盤點後一個月內,將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送海關備查;必要時…
← 第17條
看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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