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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9條

第 四 章 港區事業自主管理
海關得設置聯合查核小組,就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等自主管理事項進行查核,並得執行實地盤點,自由港區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

「港區事業自主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8條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第20條自由港區事業每年應辦理存貨盤點,並於盤點後一個月內,將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送海關備查;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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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