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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7條

第 三 章 貨物自由流通
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始得進出自由港區。 自由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或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辦理,並向海關辦理通關事宜。 自由港區事業於發貨前向海關通報後,其貨物得在區內逕行交易、自由流通。 前三項之通報或通關,自由港區事業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為之。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通報或通關,得經海關核准辦理按月彙報作業。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存儲、重整、加工、製造、展覽、通報、通關、按月彙報、自主管理、查核、盤點、申報補繳稅費、貨物流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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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自由港區事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向海關通報,有虛報或不實情事者,由海關按次處新臺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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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