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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40條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0條
第 七 章 罰則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
第十九條
規定者,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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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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