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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31條

市議員、里長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 年者,不得罷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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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