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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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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公債之發行金額,以新臺幣七十億元為額度,分期發行;每期發行日期、數額及利率,由台北市政府視…第3條本公債各期債票面額之大小,由台北市政府斟酌需要定之。第4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第5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次付息起,開始還本;於第六、八、十、十二、十四次付息…第6條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第7條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第8條本公債各期債票之還本、付息,均列入台北市地方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第9條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及還本、付息,由台北市銀行經理之。第10條本公債各期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第11條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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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