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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5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次付息起,開始還本;於第 六、八、十、十二、十四次付息時各還本五分之一,期滿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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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