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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10條

領用人遺失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時,應由其服務機關或事業出具證明 ( 格式如附件八、附件九) 確係遺失始得申請補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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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