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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 第11條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11條
領用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者因離職或解僱時,應由其原服務機關或事業 負責收繳所領用證件,送還臺北港分局註銷。經催繳仍未繳回者,則逕予 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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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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