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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12條

許可在本區內飛航之中外航空器,因機件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迫 降在預定目的地以外場站或其他地區時,應於降落後立即向該管場站或有 關機關報告迫降原因,同時遵守各該場站或機關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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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