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 第13條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13條

未經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如發生前所定原因而必須在本區內迫降 時,應於進入本區前,以適當之無線電頻率向民航局區管中心、民航局台 北通信中心或就近之戰管單位 (CRC CRP) 建立通信連絡,經許可後,按 照各該單位指示迫降。迫降後應行注意事項,依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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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