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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18條

空軍各基地作戰組或飛行管理單位,依第四條規定執行禁止中外航空器在 各該基地起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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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