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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 第20條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20條
前條之申請,以民航局所屬之機場或經空軍總司令部核准之軍民共同機場 為起降站者,民航局得逕行核准之。但不按正常航路之飛航或須借用軍事 機場起降者,民航局應先行洽商空軍總司令部同意後再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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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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