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 第22條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22條

中外民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之飛航及本區內飛航時,應依照外籍航空 器飛航國境規則、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出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機場管制 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及台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指南等有關規定, 逕向民航局,或向外交部 (條約司) 、臺灣省政府 (外事室) ,轉請民航 局辦理申請手續,經核准後始得飛航 (航空器國籍標誌如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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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