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 第23條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23條
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時,應於進入本區前七 日以書面載明左列資料,送由外交部 (禮賓司) 或臺灣省政府 (外事室) 轉送國防部 (情報參謀次長室第六處) 核准後始得飛航。 一、國籍。 二、機型。 三、機號 (或無線電呼號) 。 四、任務。 五、正副駕駛員姓名。 六、起降地點。 七、預計起飛及降落時間。 八、預計進出管區時間。 九、飛航路線。 前項外國軍用航空器有協議可供適用者,依協議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2條
看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