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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5條

本國民用航空器,在本區內作定期、不定期或特許飛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核准者,如有借用軍用機場之必要,應依照空軍軍 用機場借用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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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