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 第6條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6條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應於進入本區前一場站填寫飛行計畫,並詳 閱有關本區發布之飛航公告,俾免臨時變更飛行計畫、誤進軍事演習危險 區域,或發生意外事件。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