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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7條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在進入本區邊界前,應與民航局台北區域管 制中心 (TAIPEI CONTROL) 或民航局台北通信中心 (TAIPEI RADIO) 建立 通信連絡,並作位置報告,其預計通過邊界之時間與實際通過時間不得有 五分鐘以上之差異。在通信連絡未建立前,不得逕行進入。其因無線電故 障者,應按無線電故障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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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